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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辦理本校104年度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如有推薦人選,請於104年12月31日(星期四)前依說明檢附相關表件,送回人事室憑辦。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41224日臺教人()字第1040178779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要點」相關規定略以:

(一)符合第2點規定現職公務人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現職機關(構)學校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被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1. 廉潔自持,不受利誘,有具體事實,足資表揚。
  2. 熱心公益,主動察覺民眾急難,適時給予協助,事蹟顯著。
  3. 持續參與社會服務,獲得高度肯定,提升公務人員形象。
  4. 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5. 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重大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6. 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7.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工作績效特優且服務態度良好。
  8. 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1. 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3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2. 最近3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

三、選拔應本寧缺勿濫原則,受推薦之人員應優先遴薦基層人員,以鼓勵基層人員士氣,又為深化性別平權觀念,併請考量性別比例衡平性。上開遴薦人員如有2名以上者,並請於審查事實表「推薦理由」欄註明優先順序,以作為審議時之參考。另最近5年內曾獲選模範(優秀)公務人員得重複獲選,但以最近5年內未曾獲選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先。復依銓敘部103618日部管四字第1033823270號函略以,為發揮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制度設計之激勵意旨,並避免再發生模範公務人員涉案之情事,爰請確實依旨揭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相關規定,覈實考核並從嚴審議,選拔品行優良且表現績優符合條件者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者,應自知悉之日立即查明並函送教育部註銷獲選資格、追繳獎金、獎狀、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已實施者,更改假別;有關人員並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四、如有意願推薦者,請於1041231日(星期四)前仔細填具模範公務人員審查事實表一式3份(正本1份、影本2份;一律採A4格式,版面格式請勿自行調整,並請詳讀填表說明,以免影響參選人員權益)並奉核可,並檢具相關證明(證明文件1份請裝訂成冊並製作封面目錄,所附資料一律不退還),送人事室憑辦。

 

承辦人謝欣雅(分機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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