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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赴大陸地區,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請查照並加強宣導。

為配合教育部及相關法令規定,請本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赴中國大陸(含入境轉機及不入境過境轉機)時,務必依規定完成申請程序,以免影響出境及衍生相關責任。

一、適用人員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職務層級區分如下: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含校長、副校長、一級行政主管、學院院長、系所(中心)主管及副主管等)。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含教師兼任二級行政組長等)。

二、申請規定

(一)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人員

  • 無論學期間、寒暑假、平日或假日,因公或非因公赴中國大陸(含轉機),均應於出發前15個工作天提出申請。
  • 經學校核准後,由人事室向移民署申報取得許可,始得前往。
  • 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並檢附至差勤系統請假申請單留存。
  • 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繳交「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二)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人員

  • 無論學期間、寒暑假、平日或假日,因公或非因公赴中國大陸(含轉機),均應於出發前15個工作天向學校提出赴陸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前往。
  • 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並檢附至差勤系統請假申請單留存。
  • 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應繳交「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三、各類人員(含教師、校務基金人員)

  • 不論平日或假日赴陸(含轉機),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完成登錄後至差勤系統請假並檢附。

四、特別提醒

教師如自115年8月1日起兼任行政職務,即使於7月出發赴中國大陸,但8月1日後仍停留於中國大陸地區,因屆時已具適用身分,仍應於出發前完成赴陸申請程序

另自115年7月1日起,行政院已實施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未依規定申請同意或許可赴陸者,將可能受相關懲處。

 

請各單位協助轉知所屬人員,並督促符合資格者依規定辦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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