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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3條、第4條, 業經教育部115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601166A號令 修正發布。

主旨:「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第3條、第4條,業經教育部115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601166A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115年5月2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55601166D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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