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有關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兼)領月退休金再任政府機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職務,得否自願減少支領薪酬總額,以繼續支領(兼)月退休金疑義一案。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0條第3項、第7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09條規定,退休教職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職務,且每月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至是否得自願調整薪酬至基本工資以下以續領月退休金,應先視其再任職務所適用之薪資規範,得否依當事人意願減少薪酬,再依前揭退撫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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