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 均應落實申請及通報等相關規定,請查照並加強宣導。
一、依教育部115年3月6日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641號函辦理。
二、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中國大陸管制相關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赴陸前應經內政部許可;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赴陸,以上人員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
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檢附至差勤系統因公或非因公出國申請單留存。
三、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香港或澳門地區,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通報作
業,所有人員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差勤系統填送因公或非因公出國申請單,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
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檢附至上開請假申請單留存。
四、又行政院114年9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函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
(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
效,亦即赴陸港澳地區如未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及通報作業,將追究相關行政責任。
五、近期違法赴陸港澳地區之公務員,以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占大宗,多反映係因不諳相關法規及學校未落實宣
導所致。爰請各單位以多元、周延且具體有效方式,加強宣導所屬人員赴陸港澳地區相關法規之宣導,倘發生違法
赴陸港澳案件且經查證屬實,將列入國立大專校院績效型補助款行政缺失扣減之重要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