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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因應職員(含校務基金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方式調整,修正本校職員留職停薪申請表單。

  • 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自11511日施行,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方式已調整為得以「日」為單位申請,與其他留職停薪事由之申請方式及管理作業有所不同。
  • 為利實務作業執行及申請案件之正確控管,爰修正本校職員留職停薪申請表單(附件1),將原表單中之「育嬰留職停薪」項目移除,另行設置「職員(含校務基金人員)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書」(附件2),以資明確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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