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身心調適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轉知。
主旨:民國114年9月18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
10月9日會同發布,第3條身心調適假部分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自115年1月1日施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部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9日部法二字第114588456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旨揭請假規則修正條文,銓敘部前以114年9月25日部法二字第1145877790號函轉知(本部114年10月7日臺教人
(三)字第1140102345號書函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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