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為保障同仁健康權,請確依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規定,落實控管所屬公務員之例外延長辦公時數。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8月25日總處培字第114302641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公務人員專案加班申請程序彙整如下:
(一)每月加班時數超過20小時,未逾60小時,且每日辦公時數均未超過14小時,需事前經校長核准。
(二)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需於事由發生
之日起1個月內報教育部備查。
(三)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以2個月為限,必要時再延長1個月),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需事先報教育部
同意。
三、復依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補
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
四、綜上,為保障公務員健康權及兼顧機關業務推動,服勤辦法已明定延長辦公時數上限之例外規定,請各單位主管依
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同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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