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教職員工辦理因公出差應具體載明出差事由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事宜,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公告:重申辦理因公出差應具體載明事由並檢附佐證資料
為落實本校差勤制度,依據11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內控小組會議紀錄及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出差作業要點辦理,請各單位轉知所屬教職員工以下事項:
🔹 一、出差申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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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工因公出差,應事前於差勤系統辦理差假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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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須具體載明出差事由,不得僅以「研究討論」「蒐集資料」「執行計畫」等籠統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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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目的與內容應包括:地點、會議/訪談對象、主題、資料類型及用途等。
🔹 二、應檢附之佐證資料(視情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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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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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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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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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規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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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 三、出差審核與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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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事由應由所屬單位主管初審合理性與必要性,如內容過於簡略,應要求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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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尊重專業與學術自由,人事室不涉入事由內容之實質判斷,惟各單位須負責把關並落實宣導。
🔹 四、特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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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參加同仁家屬公祭若需請公差,應載明具體內容,不得僅登記「參加公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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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範例說明,請參閱附件。
📌 請各教學與行政單位協助轉知,確實遵循規定辦理,避免影響出差申請審核與後續核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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