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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校教師差勤管理相關規定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中國大陸應申請等事宜,請務必詳閱轉知。

📣【重申】本校教師差勤管理相關規定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赴中國大陸應申請等事宜,請務必詳閱轉知。

依教育部函釋規定,教師請假(事、病、休假、公差、公假)應依規定於事前至本校差勤系統辦理請假手續,
本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院長、系所組主管等),若有赴中國大陸行程(包括:入境、轉機或過境),不論是否為假日或是否因公,皆需於出發前完成申請許可程序,並依下列規範辦理:

🔹一、差勤管理相關規定:

  1.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3條第1項規定:

    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應填具假單,經學校核准後,始得離開。

    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2. 請假手續應依教師請假規則本校因公出差作業要點差勤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未經核准即離校。

  3. 所稱「緊急事故」,須具備以下情形之一,始可補辦請假:

    • 無法預見之突發狀況

    • 因時間急迫難以先請假

    • 若未即時處理恐影響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


🔹二、赴中國大陸相關規定:

  1.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相關規定:

    • 簡任第10職等以下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教師),應事前填具申請表,經服務機關核准後方可赴陸。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含兼任行政職教師),應於赴陸前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後方可赴陸。

  2. 適用對象(※擔任任務編組之主管不適用)

    • 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本校教師兼任二級行政主管
       ➡ 各行政單位組長

    •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本校兼任行政(學術)主管職務之單位主管,包括:
       ➡ 校長(簡任14職等)
       ➡ 副校長(簡任13職等)
       ➡ 各一級行政單位主管(簡任12職等)
       ➡ 學院院長、系所/中心主管(簡任12職等)
       ➡ 學院、系所/中心副主管(簡任11職等)

  3. 教育部明訂:

    不論平日或假日赴陸,皆須於事前申請許可或報經同意,並登錄差勤系統。

  4. 赴陸地區定義:

    • 入境中國大陸

    • 自中國大陸機場出入境轉機

    • 未入境但於中國大陸機場過境轉機(即「不入境轉機」)

🔻【未依規定申請赴之處罰】🔻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規定:具有公務員身分者(包含兼任行政職教師)若未經許可擅自赴大陸,依法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請教師及各單位務必重視並加強宣導,落實督導機制,依法申請,避免違規受罰。


🔹三、【教師因公出國相關規定】(依《國立東華大學教師因公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1. 教師因公出國,應於出國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所屬單位提出申請,經層層核准後始得出國。

  2. 因公出國應依下列情形辦理:

    • 擬具因公出國計畫簽核,經各相關單位簽核,陳奉校長核定。

    • 個人出國申請得逕以填列「因公出國申請表」,陳奉校長核定。

    • 教師以自籌經費或利用寒暑假期間帶領學生出國視同因公出國。

  3. 未依規定申請者,不得視為因公出國,亦不得支用計畫經費或請領公(差)假。


🔹四、【重要提醒】

📌若教師預定於114年8月1日起擔任行政職務,即使於7月出發赴中國大陸,但8月1日後仍在大陸地區,亦應於出發前完成申請程序。

📌請各單位協助轉知,並督促教師依規定辦理,保障自身權益並維護學校聲譽。

📌教育部已指出:近來違規赴陸案件多因教師對法規不熟及校方宣導不足,倘查屬實,將影響學校補助款。


📍承辦單位:人事室
聯絡人:劉依虹
電話:03-8906060
電子郵件:joyce_liu@gms.ndh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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