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公告】請本校公務人員、教師、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及校務基金之契約人員等同仁填寫具結書1份,並於114年3月14日送交人事室。

說明:

  1. 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1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20107號函、114年2月21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0546號函及114年2月2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20850號函辦理。
  2.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略以,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3. 檢送「擬任人員未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具結書」空白表1份。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