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一案。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於訓練期滿後倘有未請畢相關假別之日
數,所餘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事由者,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
練辦法)規定,得請婚假或喪假,惟其得請假日數係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以訓練期間4個月為例,得請
婚假日數為14日x4/12=5日),請假超過上開日數者應相對延長其實務訓練期間。考量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參加
訓練,乃為充實其未來擔任公職應具備之基本觀念、態度及工作所需知能等,該等人員於訓練期間應屬準公務人員
性質,爰基於建構友善職場環境之旨,放寬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請假事由,於訓
練期滿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各該假期倘有未請畢之日數,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
繼續使用,並仍應於請假規則所定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限內請畢,俾公務人員更得以兼顧工作與家庭。
二、本函適用原則如下:
(一)於本函發布日以後,始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者,自適用本函,於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用
後,得於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所餘日數之婚(喪)假。
(二)於本函發布日前,已於實務訓練期間發生婚假或喪假之請假事由,且於本函發布時仍在請假規則所定給假期限
(婚假:原則3個月,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至1年;喪假:百日)內者,亦適用本函,於訓練期滿正式派代任
用後,得於請假規則所定期限內請畢所餘日數之婚(喪)假;於本函發布時已逾請假規則之給假期限者,
除屬下述(三)之例外情形者外,不適用本函。
(三)考量公務人員結婚者,其婚假期限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至1年內請畢,爰本函發布日前,已於實務訓練期間
發生婚假之請假事由,且仍在1年內者,如未及於婚假3個月期限內經機關長官核准延長,從寬得於本函發布日1
個月內補提出申請,倘經機關長官核准,可延長至1年內請畢(原婚假1年期限屆滿日不變)。
三、為利各機關實務認定,舉例說明如下(以婚假為例):
(一)於本函發布日以後,始於實務訓練期間結婚者
1、某甲於實務訓練期間未請婚假,則14日婚假(14日-0日=14日)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
2、某乙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婚假日數5日(按:未超過訓練期間得請婚假日數),則14日婚假扣減訓練期間已請畢
婚假日數(14日-5日=9日),所餘9日婚假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後繼續使用。
3、某丙於實務訓練期間請婚假6日(按:已超過訓練期間得請婚假日數),依訓練辦法規定,仍應相對延長訓練
期間,則14日婚假扣減訓練期間已請畢婚假日數(14日-6日=8日),所餘8日婚假亦得完整保留至派代任用
後繼續使用。
4、某甲、某乙及某丙均應於請假規則所定婚假3個月期限內請畢所餘日數之婚假,如有特殊事由且於原3個月期
限內,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則應於1年內請畢。
(二)於本函發布日前,已於實務訓練期間結婚者
1、某丁於113年12月26日正式派代任用,結婚登記日為同年10月18日,自結婚登記日往前推算前10日(含例假
日)即是得請婚假的起算日(按:113年10月8日),因其於本函發布時,仍在婚假3個月期限內,可於3個月(含
例假日)內,即1月7日以前請畢所餘婚假(所餘婚假日數之計算同前述案例);所餘婚假日數大於3個月期限
內工作日數者,倘具特殊事由且於規定期限內經機關長官核准,得於1年內(含例假日),即114年10月7日
以前請畢。
2、某戊於113年9月2日正式派代任用,結婚登記日為同年8月22日,自結婚登記日往前推算前10日即是得請婚假
的起算日(按:113年8月12日),其現已超過請假規則所定原則應於3個月內請畢之期限(按:113年11月
11日),倘其前已於3個月期限內,經機關長官核准延至1年內請畢,自得於114年8月11日以前請畢所餘婚假
(含依本函重行計算所增加之天數);若否,以其現仍在1年期限內,如其於本函發布後1個月內(按:114
年2月3日以前)補提出申請,經機關長官核准,可延長至1年內請畢所餘婚假(含依本函重行計算所增加之
天數),原婚假1年期限屆滿日(按:114年8月11日)
不變。
四、本部79年10月29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75403號函、95年7月11日部法二字第0952670123號書函及歷次解釋與前開規
定不合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