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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規定,持續督促所屬公務人員妥為及早規劃補休事宜,以維護同仁健康權一案。

主旨:重申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規定,持續督促所屬公
            務人員妥為及早規劃補休事宜,以維護同仁健康權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2月20日總處培字第1133029143號函辦理。

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如確因業務需要指派加班,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3條規定給予加班費、補休假。

三、倘遇勤休異常情形,單位主管應瞭解原因以協助改善,並視其工時及業務量,建立妥適且及時之補休機制。給予補
        休假後應持續督促同仁妥為及早規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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