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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申及修訂有關赴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相關申請事宜,請查照轉知所屬人員。

  1. 依教育部轉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2. 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旅遊警示為「橙色」燈號一案,請審慎審酌前往之必要性,並建議避免非必要之旅行。
  3. 因公務事由應邀赴大陸、香港或澳門參與活動或會議,應詳細瞭解邀訪或主辦單位性質及屬性、對我方稱呼、活動安排及相關細節,避免涉及敏感事務,並預先評估可能之風險及研擬因應作為。
  • 通報作業:
    • 赴大陸地區(含轉機)
      • 教師兼任行政職無論於學期間或寒暑假因公或非因公前往大陸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均請務必提前15個工作天提出申請,並經學校核准且由人事室向移民署申報取得赴大陸地區許可後,始得前往;進入大陸地區未經許可者,由內政部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公務人員因公或非因公前往大陸地區或於中國大陸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請務必依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赴大陸地區許可後,始得辦理請假手續前往大陸地區。
      • 各類人員依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自行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
    • 赴香港或澳門地區
      • 校長及副校長因公赴港澳地區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提供於人事室向大陸委員會通報,以提供必要協助。
      • 各類人員依請假規定辦妥請假手續,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自行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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