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放寬公務人員113年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相關事項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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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期間:自 113年 5月 2日起至 113年 12月 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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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以核銷: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增修功能定於113年5月28日修正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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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補助係在公務人員按其113年所具休假資格核給之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 並採取於花蓮縣內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及「部分額度無須刷卡消費」之方式辦理請領及核銷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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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113年具休假14日資格,113年補助總額為16,000元,其於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8,000元,給予加倍補助16,000元(其中8,000元無須刷卡消費)又如刷卡消費 10,000元,給予加倍補助至16,000元止(其中 6,000元無須刷卡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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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於放寬措施實施前,已請領 5,000元休假補助費,其於花蓮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僅得於 11,000元(16,000元-5,000元)範圍內實施加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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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年制人員(兼任行政職教師):113年 5月 2日至 113年 7月 31日符合放寬措施規定之刷卡消費,得於112學年度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於113年 8月 1日至 113年 12月 31日符合放寬措施規定之刷卡消費,得於113學年度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