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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辦理本校113年度績優職員及團體選拔,請各一級單位於本(113)年7月31日(星期三)前,提送「績優職員選拔優良事蹟表」(個人及團體)

一、依本校績優職員選拔表揚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選拔推薦對象、資格、名額及獎勵說明如下:
(一)表揚對象:以本校專職行政工作之編制內各類人員、校務基金工作人員為主;又團體以一級單位為主。
(二)推薦資格:以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符合前開要點第3點優良事蹟之一者,且不得有同要點第4點情事之一。曾獲選者不得以同一事蹟參與本次選拔。
(三)推薦名額:各一級單位專職行政工作之編制內各類人員及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合計數,各學院所屬之系、所等單位併入各學院計算人數,合計在20人以下者得推薦1人,21人至40人者得推薦2人,超過40人者得推薦3人。
(四)獎勵表揚方式:
1、獲選績優職員或團體,於每年校慶或集會時公開表揚,並請校長頒發獎狀1幀及獎勵額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5千元整、團體獎額度每次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元。
2、獲選績優職員之名單或團體,其優良事蹟應刊載於人事室網頁上公開週知,績優職員得作為年終考績與陞遷之重要參考。
三、獲選為本(113)年度績優之編制內職員,視事實內容及選送條件,由本校推薦參選教育部優秀公務人員及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選拔。
四、各一級單位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推薦人選或參與團體獎,並經各該所屬單位主管填具「績優職員選拔優良事蹟表」併同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於本(113)年7月31日(星期三)前送人事室彙辦(事蹟表word檔請寄至person@gms.ndhu.edu.tw)。各一級【行政】單位如不推薦人選,亦請於截止日前email至上開信箱,郵件主旨請載明:「(單位名稱)不提送113年度績優職員及團體選拔」,俾利確認。
五、檢送本校績優職員選拔表揚實施要點、績優職員選拔優良事蹟表(個人及團體)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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