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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113)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一案。

主旨:​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即日起至本(113)年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
           措施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3年5月2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283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因應0403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花蓮縣合格特約
       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該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
       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
       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三、例如:某甲本年具14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16,000元,某甲於本年5月11日持國旅卡至花蓮縣
       特約商店刷卡消費8,000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16,000元。
四、旨揭放寬措施自即日起消費開始實施,並俟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修正上線後(約本年5月底前),請同仁於6月份後再行
       辦理請領及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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