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暫停實體課程實施標準」,學校教職員工相關請假事宜一案,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人事處111年5月20日臺教人處字第1114201868號及111年5月18日臺教高通字第111220233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 及附件各1份。
二、教職員工之假別,說明如下:
(一) 確診個案請「公假」教師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
(二) 需進行居家隔離者,其居家隔離(3 天)及自主防疫(4 天),倘教職員工仍可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有辦公或授課事實),則不用請假;如教職員工因身體不適,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可請「防疫隔離假」(居家隔離)、「自主防疫相關假」(自主防疫),教師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
(三)教職員工為照顧確診之0-12歲子女或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自主防疫、暫停實體課程無法到校、實施防疫假者,倘教職員工仍可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有辦公或授課事實),則不用請假;如教職員工無法居家辦公或線上教學,可申請「防疫隔離假」(照顧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自主防疫相關假」(照顧自主防疫者)、「防疫照顧假」(照顧暫停實體課程、實施防疫假者),教師遺留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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