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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教職員(含校務基金工作人員)自本(109)年3月13日起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一、依教育部109年3月13日臺教人(三)字1090038670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602號函、教育部人事處同年月16日Line轉知「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教職員工於疫情期間出國及赴中港澳地區相關規範一覽表」辦理。(附件1、2、3)

二、上開函示略以,鑑於國際間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日益嚴峻,世界衛生組織已宣布疫情為全球大流行,考量疫區及飛機均為高風險感染地區(環境),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避免影響機關人力調度,請各類人員務必審慎評估出國之必要性及急迫性。是以,自本年3月13日起,凡非因公奉派出國者,返國後倘須進行自主健康管理,其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三、依據上開規定,擬辦理如下:本案擬請本校教職員(含校務基金工作人員)如規劃因公出國參加會議或各項交流活動者,應先採適當替代措施,審慎安排於疫情管制期間後再行前往;如非因公出國,為降低國內防疫負擔及避免影響本校人力調度,務必審慎評估出國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如非必要,請避免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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