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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機關(構)學校核派執行COVID-19(武漢肺炎)相關防疫工作人員,業經行政院同意於防疫期間由服務機關學校自行審認為其投保額外保險。

一、依教育部109年3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090023681號書函轉行政院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本校實際執行相關防疫工作人員之安全,本校各單位如經審認所屬人員有「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之情形,且經確實查明個案確具實際接觸情形者,並經評估渠等人員有投保額外保險之需求時,請於各單位自行規劃保險內容後,以保險額度最高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填具「本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疫工作人員額外投保報核申請表」(如附件),並依式填寫「實際參與防治工作內容」等欄位事項,加會主計室及人事室,陳奉校長核定後,由該申請單位辦理所屬人員投保事宜。

三、奉准辦理額外保險之單位應於加保當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奉准之申請表及投保文件影本送交人事室,俾由人事室彙整並依規定函文報教育部核備。

四、旨揭從事防疫工作人員辦理額外保險,如因同一事由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及其他法令發給或衍生與慰問金同性質等給付,應予抵充。

五、檢附教育部來函(含附件)影本及「本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疫工作人員額外投保報核申請表」各1份。

附件1:教育部來函(含附件)
附件2:本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疫工作人員額外投保報核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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