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校禁止任何性騷擾發生,並訂有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111年11月30日臺教人(一)字第1110116913號函辦理。
二、本校禁止任何性騷擾發生,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校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四)主管對同仁或應徵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其獲得、減損或喪失與工作有關權益之交換條件。
三、為提供教職員工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 ,本校業依「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本校並提供有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教職員工性騷擾申訴案件之受理,由本校人事室辦理(申訴電話:03-8906058;電子信箱:sjlai@gms.ndhu.edu.tw)。又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四、檢附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各1份。
二、本校禁止任何性騷擾發生,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校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四)主管對同仁或應徵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其獲得、減損或喪失與工作有關權益之交換條件。
三、為提供教職員工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 ,本校業依「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本校並提供有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教職員工性騷擾申訴案件之受理,由本校人事室辦理(申訴電話:03-8906058;電子信箱:sjlai@gms.ndhu.edu.tw)。又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
四、檢附本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性騷擾事件申訴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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