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表」1份,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

主旨:檢送「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表」1份,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並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4條規定:「……(第3
項)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人員之加班費及各機關所屬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應由主管機
關考量加班之性質、強度、密度、時段等因素予以適當評價,於不超過第1項基準及前項下限範圍內,訂定加班
費評價換算基準。但本辦法施行前,各機關核給之值班、值勤、值日夜費用高於第1項之支給基準者,得不受
該項規定之限制。(第4項)各機關人員依本法第23條第4項規定計發之加班費,應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及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之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計算支給。」
二、自112年1月1日起,各機關(構)學校計發所屬公務人員加班費,應按加班時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及及旨揭基準表
計算支給。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