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宣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及第19條規定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為度。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及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本校同仁如有需求或有疑義,請逕洽本校人事室廖盈媖小姐(分機6060)。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