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函轉勞動部「預告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 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預告

一、依教育部106年4月19日臺教資(六)字第1060054119號書函辦理。

二、檢送勞動部「預告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附表一修正草案預告影本,並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意見表,如有對旨揭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依所附意見表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陳述意見或洽詢。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