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銓敘部檢送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令釋一案
一、旨揭修法意旨為確保現職政府工作者,不因轉任政務人員而損失轉任前原任職務之退休(職、伍)權益,爰規定由現職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且未領取退離給與者為第一類政務人員,轉任後繼續適(準)用轉任前原任職務適(準)用之退撫制度。
二、又為考量符合公教人員權益一致性,同案併同納入上述人員,修正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於退撫條例第2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分別包括適(準)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人員,俾使適(準)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現職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且未支領退離給與者,其退休(職)、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亦應依退撫條例有關第一類政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二、又為考量符合公教人員權益一致性,同案併同納入上述人員,修正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於退撫條例第2條第3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分別包括適(準)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人員,俾使適(準)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或公校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之現職公、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且未支領退離給與者,其退休(職)、資遣及撫卹等事項,亦應依退撫條例有關第一類政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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