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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業於112年7月20日訂定發布

一、依教育部112年7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1785D號函辦理。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二、按「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適用對象,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以下簡稱教職員)為限。至於初任教職員於個人專戶制退撫條例施行前,曾任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或其他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規定得併計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之年資者,則非適用對象;上開年資已結算者,亦同。
三、檢附來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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