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9條、第25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一)配合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增訂第六款曾受免除職務懲戒
處分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規定,修正有關公務人員於
擬任人員具結書須具結確無不得任用情事之款次。(修正條
文第3條)
(二)配合本法第二十五條將初任委任官等人員,原由各主管機
關任命,修正為呈請總統任命,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
第9條)
(三)配合本法第二十五條修正後,簡任人員僅於初任簡任官等
時,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官等人員,原由各主管機關任
命,修正為呈請總統任命,爰修正請任相關程序為初任各該
官等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銓敘部呈請總統任
命。(修正條文第2511奈)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