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須檢附醫療證明案
各位老師及同仁您好:
函轉教育部106年6月27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79611號函及銓敘部106年6月2日部法二字第10642319751號函,有關女性公務人員及教師請病假及延長病假進行試管嬰兒方式之人工生殖治療,得檢具健保特約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人工生殖機構(包含醫院和診所層級)開立之醫療證明,向服務機關申請病假;惟經上開治療成功受孕後,如因安胎須治療或休養而申請延長病假者,仍須檢具銓敘部85年10月18日85臺法二字第1368644號函規定之醫療證明。
檢送相關函文,請自行下載參閱。
人事室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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