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否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相關疑義一案
一、依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60032049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6年3月7日總處培字第1060039252號書函辦理。
二、前開106年3月7日書函重點如下:
(一)依人事總處105年12月13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995號函釋規定,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
(二)有關奉派於週一至週五出差執行公務,於該段期間前後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或出(回)國路程中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者,尚非上開函釋所稱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無法就假日行程核予補休。
三、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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